(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在分管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要经常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开展工作。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分管设备、技术、生产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