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通知
(印府发〔200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铜仁地区行署《关于推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通知》(铜署发〔2009〕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别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两月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季度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全面听取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发,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