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竣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竣工规划认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照《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工程设计或者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六)地面道路工程、高架道路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及附图、附件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可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