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我厅重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对竣工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核实,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
设区城市的规划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具体业务委托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