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延误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备案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备案,或者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不予备案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核查职责的;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登记表
编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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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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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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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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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设计概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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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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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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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
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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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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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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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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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姓名
| 执业印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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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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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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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备查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备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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