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
(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七条 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
招标控制价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资料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及时抄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申请备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
(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业务的;
(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需明确投诉事由、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并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对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投诉事由成立,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