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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五条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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