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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新乡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为有效治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以信函、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实名举报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含所属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及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方面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执行力不强,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且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被举报人或单位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查实必奖、重处重奖、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监察机关查证属实,依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300元;
  (三)停职检查的,每起奖励400元;
  (四)调离现任工作岗位的、免职的,每起奖励500元;
  (五)责令辞职的,每起奖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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