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对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省以上奖补标准按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不超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40%、50%、70%控制(宿迁市为80%,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均为30%),在批准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省以上奖补资金暂留概算投资的10%,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省以上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市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与省投资计划安排和竞争立项挂钩。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账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