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8、负责对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河道输水或行洪排涝有影响,或这些河道输水、排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9、负责其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10、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11、负责组织河道水下(或通水工程)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12、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向市水利(务)局报送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配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2、负责组建辖区内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并向市水利(务)局履行报批手续。
3、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辖管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5、负责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6、负责初审和转报辖管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7、负责只对本县(市、区)的河道输水或行洪排涝有影响,或这些河道输水、排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8、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工作。
9、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10、 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配合市水利(务)局组织河道水下(或通水)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11、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资金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具体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三)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