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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1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按新医改要求,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我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实现75%、60%以上的统筹地区,也要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逐步有所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额度要按病种、病程、年龄做适当调整,报销的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进行调整。拉开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档次,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加大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参保人员首选基层医疗机构。
  (五)探索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支付标准。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六)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加速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在实现地州级统筹层面即时结算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和畅通全区信息平台,尽早实现全区范围内的即时结算(一卡通)。
  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继续做好新疆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七)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通过待遇调整等措施,达到收支平衡,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出现透支的地区要加强基金监管、争取政府财政支持,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八)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九)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完善医疗机构医保数据即时结算监控的网络体系,实现网上适时监控。研究逐步将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和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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