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派人定时或不定时对本行政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随时掌握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土、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六)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汛期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指挥部成员由政府办公室、国土局、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水文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住建局、教育局、商务局、农业局、移民局、旅游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消防中队、供电局、电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八)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防灾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气象、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3.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堤坝、水库及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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