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贯彻执行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环境保护等有关国际公约。
(六)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协调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梧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规宣教科。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拟订我市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对有关部门拟订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范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局和指导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应诉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拟定和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培训教育,组织环保系统各种评比活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含纪检专用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