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认养人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绿地认建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认养园林绿地须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养护标准进行管养,认建认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园林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破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建设或代养护管理;
(三)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绿地,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一条 绿地认建认养的标准:
(一)绿地认建认养应按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
(二)认养绿化树木按绿化乔灌木的标准种植和养护管理,按每株为单位计算;
(三)认养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考核要求执行,绿化养护费用不低于每平方米8元/年。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养人选定地块和树种后,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建园林绿地必须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绿地建设,竣工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加强养护,确保各种园林植物的成活率。
第十三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养人以及捐赠有使用价值树木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捐赠树木证书;对认建、认养和捐赠树木价值达3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养的绿地或树木可以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三)认建认养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费用超过其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其它需要对绿地冠名的认建认养期限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