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统筹工作进度,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研究解决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具体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项目调查,配合编制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组织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宣传项目实施的重大意义。
(三)市国土资源局。
牵头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监理单位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审查、项目实施检查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对各县(区)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
(四)市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及验收竣工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五)各县(区)直部门。
1. 财政局:会同县(区)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农业局:负责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农业方面资金和图件资料,统筹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资金集中投入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3. 水利局:负责提供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所需的水利方面图件和资料,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4.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5. 监察局:负责对整治项目建设各项环节的监察,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行为。
6. 审计局: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审计。
7.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申报、设计、工程招投标、组织实施、资金协调落实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建设情况。
8. 土地整理中心:协助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申报、设计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项目实施安排
(一)2009年底前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实现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