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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原农保制度(老农保制度、地方新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均应按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规定,实现与我市实施国家新农保制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并做好宣传解释和信息系统调试工作。
  二、分段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2月31日前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1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国家新农保)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原农保制度停止基金收缴工作。
  三、合并个人账户和基金,应在认真对账核查并妥善处理回收原农保基金债权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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