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度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费。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缴费标准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参保人员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其余部份由个人自行缴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城镇重度残疾人以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界定。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以其身份证号码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利率。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和省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人民政府确定加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为鼓励参保人员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每超出1年,县人民政府再在上述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每月加发3元,公式为:基础养老金=60 +3*(N-15),其中N为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