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包括市级担保机构和区(县)担保机构。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担保机构)是市级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区(县)确定的区(县)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内的日常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办妇女小额贷款的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妇女创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妇女小额贷款机构)视同为市级小额贷款经办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从事的下列经营项目:
1、家庭手工业、微小型生产加工;
2、修理修配;
3、图书借阅、报刊杂志售卖;
4、旅店服务;
5、餐饮服务;
6、洗染缝补;
7、复印打字、名片布标制作、电脑软硬件经营服务等;
8、理发;
9、照片冲扩;
10、设施农业、农业旅游经济;
11、社区服务,包括:小饭桌、早点送餐、净菜净水、物资回收、代购代送、搬家、钟点服务、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12、其他不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符合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年利润不超过上年度我市个人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项目;
第四条 小额贷款微利项的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中的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微利项目贴息”的字样,提出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贷款审查时,对符合微利项目认定条件的,在签署审查意见的同时,加注“微利项目”的字样,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街(镇)推荐的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微利项目认定条件的,在签署复核意见的同时,加注“微利项目”的字样。
4、担保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果,对同意担保的微利项目,在向银行出具《小额担保贷款承诺函》(附件2)中“微利项目”栏予以确认。
5、妇女小额贷款微利项目由妇女小额贷款机构进行筛选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项目,在签署审核意见的同时,加注“微利项目”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