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次复核调查工作按属地管理规定进行。所有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的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按居住地进行登记执行,确保不重保、不漏保。

  在全面复核认定的同时,依据城镇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情况,要把低保对象分为三类,以便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第一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第二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第三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能力较强。

  对于第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每年审核一次。二类人员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足额落实补差标准,半年审核一次。第三类人员要依据劳动能力、就业条件和家庭经济基础,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确定适当的补差标准,每季度审核一次。

  复核认定结束后,对取消的低保对象要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县社会救助局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

  3、规范档案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要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由县社会救助局保存。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台帐。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8月15日至8月20日)

  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各乡镇上报复核认定报告及数据,由县社会救助局编制《城镇低保复核认定调查表》、《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备案花名册》、《复核认定后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花名册》备案。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1、对于难以评估家庭收入的,在复核认定工作前,组织各社区评估各行业的收入标准。

  2、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有工作的,原则上不享受低保待遇。

  3、对连续3次入户家中无人或无详细地址的,工作组通知该户限期在7日内到社会救助局(除草海镇外其他乡镇的低保户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认定,逾期不报到的低保户按照“人户分离”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把城镇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