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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环保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3、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水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序号
类别
项 目
条 件
分类补充材料
2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3、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许可或者环保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4、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