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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

  (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

  (七)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

  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以防止医疗废水及产生的污泥成为疾病传染源。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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