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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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