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2年,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2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2%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0%以上。
3.2013年,全市标准化建设达标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其中农村达到40%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3%以上,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2%以上,基本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经费保障机制。
1.增加预算内学前教育事业费支出,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渠道。一是逐步提高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五县(市)达到5%以上。二是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三是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0.5%比例计提农村学前教育补助资金。四是乡镇(街道)每年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
2.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学前教育建设的扶持和奖励力度。一是在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对五县(市)足额筹措学前教育经费用于保障学前教育教师提高待遇的新增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二是对全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按规模(班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其中新建、置换(收购)和改造幼儿园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建设资金6万元;改造后达标的幼儿园每班补助建设资金3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三是对全市新办幼儿园按每班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资金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四是对全市租赁场地举办的幼儿园,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给予办学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办园场地租赁经费不足。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落实。五是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单列奖励资金,用于对学前教育达标区、县(市)和强区、县(市),学前教育达标乡镇(街道)和先进乡镇(街道),新评上高一等级幼儿园,市农村示范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优秀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教玩具配备达标幼儿园等的奖励。
3.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完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投入机制。在逐年提高拨付标准的同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向民办幼儿园覆盖。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三分之一以上,基本覆盖各类幼儿园;按照到2015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二分之一以上并实现全覆盖的目标,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扩大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