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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5日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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