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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北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北海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将报备表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略)

  北海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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