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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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