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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
  (四)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同意续期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或者终止其海域使用权: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人的;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公告,邀请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拍卖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海域使用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海域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对海域用途或海域使用权人资格有特别限制的项目用海,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其他采取拍卖方式。
  第三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海域评估结果及市场需求情况,负责制订招标、拍卖方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须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条件、海域位置、范围、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招标、拍卖方案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标底或者底价、起叫价及履约保证金应根据海域评估结果和国家、地方海洋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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