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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围海10公顷(含本数)以上、5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含本数)以上、7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跨县(区)的项目用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1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1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十六条 超出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用海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
  (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项目立项批文或核准的文件;
  (六)与利益相关者存在用海矛盾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海域使用金缴纳承诺书;
  (八)需经用海预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用海预审意见通知书;
  (九)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用海预审时已提交的材料可以不再提交。
  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6份。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用海进行公示和听证。
  第二十条 不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或者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权属核查和实地调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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