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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以及临时海域使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确定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进行预先审查。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

  第七条 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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