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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拆迁户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地拆迁办审核。有关制订协议、计算补偿安置费用等政策性工作由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审核。
  6.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7.安置过渡。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按程序申办回建用地规划、发证手续,组织被拆迁户建设回建用房。
  8.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清理、拆除被征地范围内原有旧房及相关设施。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报批费用、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试行)》(北政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资金由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含奖励资金)和征地业务费四部分组成,均列入项目征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办理报批费用上缴、入库手续。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民房搬迁补偿费、回建地配套(含规划设计、报建等)费及坟墓迁移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按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
  (三)征地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工作人员补助费及奖励资金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重大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审批、开支,纳入征地成本。
  (四)征地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等,由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按有关规定收取、使用。
  五、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辖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辖区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征地拆迁办要加强对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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