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拆迁户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征地拆迁办审核。有关制订协议、计算补偿安置费用等政策性工作由市征地拆迁办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指导、审核。
6.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7.安置过渡。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被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按程序申办回建用地规划、发证手续,组织被拆迁户建设回建用房。
8.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项目业主组织清理、拆除被征地范围内原有旧房及相关设施。
四、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报批费用、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试行)》(北政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资金由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含奖励资金)和征地业务费四部分组成,均列入项目征地成本,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办理报批费用上缴、入库手续。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民房搬迁补偿费、回建地配套(含规划设计、报建等)费及坟墓迁移费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到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协议及相关资料按程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
(三)征地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工作人员补助费及奖励资金等,由项目业主单位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重大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审批、开支,纳入征地成本。
(四)征地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等,由市征地拆迁办、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按有关规定收取、使用。
五、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市辖区政府的主要领导为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辖区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征地拆迁办要加强对市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