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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12.征地补偿登记。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产权等相关情况及征地产值、补偿倍数等进行复核,并将登记、复核材料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1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印发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1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或《收回土地补偿协议》。
  1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民意见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审稿)》,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项目业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三个月内,付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7.土地清场。辖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等单位依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清理、拆除;市民政局组织对无坟主坟墓进行迁移、清理。
  18.办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培训。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办、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劳动就业培训。
  (二)房屋拆迁实施程序。
  1.房屋拆迁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建委(房产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上民房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建筑结构等情况,开展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2.核定安置人口、户数及回建地面积。市公安局核定需安置人口、户数,市国土资源局、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市规划局核定被拆迁户回建地面积,拟订回建地户型、户数安排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告。
  3.落实回建用地。市规划局核定搬迁回建用地面积,出具规划范围图和设计要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等有关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回建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对回建用地进行清场。
  4.回建地配套建设。项目业主、辖区人民政府委托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回建用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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