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期满仍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采取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档案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1、中央、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4、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资金;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二)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再由财政部门全部转入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七、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以财政投资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用人单位利用自有非住宅用途的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手续(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途的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配套用房的,不需要办理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