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者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没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所列行为之一,没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