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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所列行为之一,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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