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日)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9〕9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
1 前言
1.1 北海具有悠久建城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为积极实施大力推进文化强市战略,传承历史文化,展示现代文明,推进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 为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风貌特色和历史建筑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规范》(GB50357-2005)等相关规范规定,提出保护控制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同时其规划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2 历史城区风貌控制要求
2.1 历史城区范围:北起外沙及海岸,南至中山公园、北部湾路一带,西起贵州路,东至普渡震宫,面积约2.5平方公里。历史城区是城市传统风貌和遗存建筑集中的区域,新建建筑以低层、多层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对历史城区整体风貌提出整体控制要求:
2.1.1 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传统城市风貌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核心区内传统建筑的风貌,禁止在没有确切考证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建筑外观形式;核心区建筑以低层为主,改建的现代建筑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