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协作,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以利于统计部门综合本辖区主要经济指标,及时掌握本辖区经济发展运行情况。
(三)规范源头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业务制度。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业务制度,确保数出有源、有据可查,确保源头数据的唯一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建立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审核,提高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
1.企业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企业统计人员要通过统计培训持证上岗,根据统计原始资料和台帐如实填报报表,报出的报表必须三签章,即单位盖章、领导签字、统计员签名。
2.市、县(区)统计部门建立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审核,提高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
(五)实行主要指标季度汇审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GDP)、工业、农业、投资、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主要指标实行季度汇审制度,县区对外公布的数据须经过市统计局的审核才能公开发布。
(六)明确乡镇(街道办)统计工作职责和任务。乡镇(街道办)的统计工作任务:一是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重大国情国力、区情区力的普查工作;二是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农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服务业、农村住户、城镇住户、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上报工作;三是协助县(区)统计局进行本区域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企业的统计报表任务;四是按照有关规定搜集、整理、提供和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单位统计资料;五是负责组织和指导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六是协助配合县(区)统计部门做好涉及本区域的其他统计调查工作。
(七)建立经济运行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经济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八)充实和完善县(区)统计工作考核体系,由市统计局制订统计工作考核和激励措施,每年对县(区)统计部门进行考核、表彰、奖励。
(九)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一是逐步实行GDP核算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审核;二是加强统计抽样调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突出抓好能耗、服务业和社会统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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