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财政、公安、司法、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六)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
1.工作内容。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加强艾滋病临床治疗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艾滋病转诊转治、监督服药、随访服务制度。到2014年,建立2个市级艾滋病临床治疗关怀点,1个重点县临床治疗关怀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达85%以上。
2.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实施方案》,财政、公安、科技、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
1.工作内容。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内容,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提倡人工喂养,加强儿童随访服务。到2014年,医疗保健机构专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覆盖率达90%以上,孕产妇咨询覆盖率达90%以上,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全程检测率达到90%以上,产妇及其所生婴儿免费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
2.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
(八)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1.工作内容。
开展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人民警察培训,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艾滋病病人治疗、感染者和病人转介及后续服务机制。到2014年,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人民警察培训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监管场所羁押人员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100%;新入所羁押人员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为100%;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羁押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率达9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出所或保外就医时,关押单位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率为100%。
2.部门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九)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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