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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积极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对畜禽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畜禽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有关规定,并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网络;加快推进畜禽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建设畜禽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商务主管部门逐步建设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安装远程监控及数据存储接收设备,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在规模以上定点畜禽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畜禽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工作平台,以及地州(市)、县(市)工作平台与畜禽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加以连通,保证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四)建设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确保责任追究准确及时。在畜禽屠宰、批发、零售等环节安装数据终端和系统软件,以肉品质量信息卡为载体,实现相关信息在各环节间的电子化传递,并逐步实现与养殖环节信息的对接。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建立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畜禽屠宰、批发及零售等环节数据终端连接,实现辖区内肉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归集、查询、统计、分析、预警等功能,保证畜禽来源可识别、产品流向可查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引导大型畜禽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支持大型机械化畜禽屠宰企业建设畜禽养殖基地,推广“公司+基地”生产模式,搞“厂场挂钩”,扩大自养或协议畜禽规模;在养殖基地建立畜禽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疫、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及早发现并处置畜禽质量安全问题,确保进厂(场)屠宰的畜禽质量合格;发展低温仓储和冷链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加强对肉品流通过程的质量控制。
  (六)推动畜禽屠宰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符合定点畜禽屠宰设置规划、保证当地供应的重点畜禽屠宰企业,推动其进行畜禽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的标准化改造;要求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ISO9000、ISO22000和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等体系认证,全面提升肉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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