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标[2011]56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指导商业企业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业企业是指以批发、零售、特许经营、佣金代理等方式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市商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对销售商品的商标进行查验审核。
第四条 商业企业要建立销售商品的商标管理制度,落实商标管理人员,建立销售商品商标进货审核资料和售中管理材料的档案。
第五条 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注册人使用的,商业企业应查验《商标注册证》,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一)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注册的商标一致;
(二)商品是否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
(三)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四)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
第六条 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商业企业除按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查验审核外,还应查验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
(一)商标是否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