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项。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起草督办情况报告并提出办结建议,经市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办结依据,按规定整理资料,立卷归档。
(七)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部门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开创性工作情况;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开展专项督办活动情况等。考核评比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制度
(一)领导制度。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作为政府开展督办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处理督办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协调办理上级督查组对本级政府相关工作进行专项督办的具体事宜。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督办工作领导体制,形成统筹协调、运转有序、落实有力的督办工作体系,通过督办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责任制度。各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树立督办工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办工作职责。健全和规范督办工作立项、审批、承办、督办、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严格对督查立项的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督查内容,防止督查工作片面化和随意性。对复杂、重大的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亲自抓落实。
(三)核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督办部门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形式,对被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市政府督查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狠抓督办落实。
(四)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督办事项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既要通报督办事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也要对正在办理的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限时提醒。对重大督办事项,按保密规定经市领导批准后,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驻市媒体通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可公开督办事项,经市领导批准后在海口电视台、《海口晚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制度。各区、各部门要对每项督办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市政府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通报表彰,作为绩效考评职能目标加分的依据;对工作不到位、目标未实现、承诺不兑现,导致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作为绩效考评职能目标扣分的依据,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解释;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府将按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