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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应急性、策略性决策事项;

  (六)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督办的事项;

  (七)人大、政协及主要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提案或意见。

  三、工作时限

  由市政府办公厅将督办事项分为即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定期办理事项三类。即办事项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落实,实行及时办结、实时报告制度,无特殊情况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实行限时办结,定时报告制度,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办理事项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实行限期办结、定期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的督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督办工作方案,经秘书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实施跟踪督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任务分解意见和量化指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月督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由会议承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后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并定期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三)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区分为即办事项、紧急事项、定期办理事项,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进行督办。副市长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督办。对副市长明确批示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应转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

  (四)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及人大、政协建议或意见的督办。市长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细化责任,报市长批准后跟踪督办,按时间节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副市长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细化责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转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督办。对人大、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督办并回复。

  (五)突发公共事件及主要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的督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一律列为即办事项进行督办。新闻媒体提出的重要批评事项,经市长批办的,由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督办并回告;分管副市长批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督办并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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