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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狠抓工作落实,保证决策实施到位,促进督办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密切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担负着为市政府和各区、各部门制定、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议案室承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与市其他督查督办单位和各区政府、各部门的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网络,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是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办工作。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

  (三)及时办理,从速落实。对于上级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也要及时报送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督办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与本市有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与本市有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三)市委中心工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批示件;

  (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批示件,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及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所包含的事项、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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