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区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或县城标准。
4.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市或县城水平。
5.宣传教育深入群众,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
7. 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先进单位。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职责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2.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3.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4.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三)先进个人。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熟悉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奖惩办法
(一)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年进行1次,对在年度考评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园区和市本级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考评中排位末位的县(市、区)、园区进行处罚。
(二)我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工作每月进行1次,每月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季度督查中排名前3的县(市、区)政府、园区进行奖励,对季度督查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园区进行处罚。
(三)优秀县(市、区)、园区,先进单位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