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奖惩方案试行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7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深化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奖惩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梧州市深化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奖惩方案
(试行)
为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根据《梧州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1〕134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115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确保城乡清洁工程持续发展。
二、奖惩范围和原则
(一)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本级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三)对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年度考评和季度督查中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处罚。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获奖条件
(一)优秀县(市、区)、园区。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