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二)县供销合作社是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配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经营网络,规范经营网点布局;牵头组织成立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督促和管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安全监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县规划市政、城监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理,并依法对回收摊点所回收的市政设施物品进行没收处理。
(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对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再生资源收购员工作证;定期将县再生资源行业信息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行为。
第八条 我县设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可在各镇(场)设回收经营站点,公司及回收站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投资经营。
县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引导符合经营条件的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加盟公司,纳入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对无证照或不符合安全和环保条件的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取缔。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必须具有符合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储存库(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站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中心,负责对全县的再生资源(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和资源分流。主要接收回收站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的再生资源,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资源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