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湖州市中心城区医院太平间从事丧事活动的通知
(湖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减少疾病传播途径,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节俭吊丧新风气,根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通〔2001〕12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湖州市中心城区各级各类医院太平间从事丧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范围和要求
(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湖州市中心城区各级各类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一院、三院、中医院、妇保院、九八医院、交通医院等)病人死亡后遗体存放及丧事活动场所统一设在市殡仪馆,太平间一律不得从事丧事活动。
(二)自规定之日起,病人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及时通知市殡仪馆,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负责接运和存放,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运和存放遗体。
(三)死者亲属要积极配合医院和殡仪馆做好遗体的接运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阻碍遗体的接运。如阻碍遗体接运,扰乱医院、殡仪馆正常工作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一)卫生部门及医院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医院在规定时间全面落实禁止在太平间从事丧事活动的要求。
2.医院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员,负责与殡仪馆的工作联系。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及时出具死亡通知书,并通知家属共同做好遗体移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派车接运遗体并办理交接手续,协助殡仪馆做好遗体的接运工作。对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和其他应当进行医学消毒遗体,医院在移交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3.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死者亲属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出现抢夺遗体或拒不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在院内举行悼念和祭祀活动,经劝阻不听,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时,医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