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分结合原则,完善由招管办总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抓好行政审批、开标评标、签约履约、标后查处等各个环节,构建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综合部门集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格局。完善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合议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复杂投诉,加大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充分发挥派驻廉政监察组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监督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要按照应进尽进、规范交易、强化监管的基本要求,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依法规范、过程公开择优、结果科学公正。
(一)坚持规模标准,确保应进尽进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标准,自觉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纳入招投标中心交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其中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公开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含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限额以下或范围以外的,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度,以公开和择优为原则,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县参照上述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范围和标准,但不得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严格核准备案,规范项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