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贷款模式,继续推进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切实满足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资金需求。适当提高农民改造建设住房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水平。对参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并加强信贷资金的专项监管。积极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农村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用于贷款担保的方式,推广农户联保、房产抵押、林权抵押等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投融资方式,鼓励采用BT等模式加大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组建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公司。
(四)维护合法权益。农民入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新社区后,原则上将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享有与城市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并继续享有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要结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推进,加快农村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化改革步伐,实现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户异地安置、村庄合并安置后,农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成员权属不变,享受原合作社社员除重新申请宅基地之外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鼓励县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以农村宅基地(包括住宅)置换城镇住房、社会保障,开展货币化安置等改革创新试点。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区政府是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会审、建设、监理和招投标等行政审批、管理事宜,要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服务,提高协作办事效率。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房改造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力量,配好配强专业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繁重的县区可分片区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为县区政府建设部门的派出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各项配套政策,督促县区抓紧编制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及年度规划,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办法,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