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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云监〔2009〕34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0871-3619742;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0871-3619247。

  附件: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云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程序和操作办法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退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1、退税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出资人,以及申请人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理由等;

  2、《再生资源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3、《200 年度 月至 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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