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精神,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1)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1)
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期限 |
1、农网还贷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企[2001]820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随一省一贷体制建立相应取消 |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18号,财税[2010]44号,川财综[2010]14号 | 缴入省级国库 | 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 财综[2007]77号,川财综[2007]4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财综[2010]12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
5、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6、铁路建设基金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川财投[2002]11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8、育林基金 |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财综[2009]32号,川财综[2009]3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9、水利建设基金 | 财综[2011]2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1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川财投[2006]12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1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30号,川办发[2008]34号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
1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9]12号 | 缴入省级国库 | |
1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1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15、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6、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17、教育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18、地方教育附加 | 《教育法》,财综函[2003]10号,财综函[2011]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19、旅游发展基金 | 国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10]12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川委办[2000]8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21、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价发[2007]23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