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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财政财务等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缴入库、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七)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八)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情况;
  (十)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检查工作重点,协调检查中的重大事项等。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监督机构、驻财政部门监察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在接受内部监督检查时,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按要求收集和传递有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和所属单位人员,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财政监督机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批复等,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等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检查;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等进行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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